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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销售员变“蛀虫”,挪用资金被判刑

日期:2022-05-23 作者:胡圣洁来源:审管办 阅读次数:字体:[] [] []

南陵一罐头公司销售员刘某,“见钱眼开”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4万归个人使用,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南陵县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外贸销售业务。202010月至12,被告人刘某在担任该公司销售员期间,代表该公司与尼日利亚客户签订三份售货合同订单,后将尼日利亚客户交付的定金和货款陆续挪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房屋首付和生活消费等,共计挪用人民币34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还全部挪用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其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还所有挪用款项,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友情提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莫以侥幸心理踩红线触犯法律!身为企业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通过诚实劳动合法获得报酬,切不可因为一时的贪念,利用手中权力来谋求非法利益,否则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采购、销售、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监管,严格资金规范化管理,堵塞犯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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