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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解除,抚养义务仍在

日期:2022-04-02 作者:叶明奇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率居高不下,由此衍生的财产分割、赡养和抚养等问题层出不穷。婚姻自由,但公民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生而不养,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

马某(女)与徐某(男)曾是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2021年1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马某直接抚养,徐某每月向马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协议签订后,徐某仅支付了2个月的抚养费,后续抚养费一直未按时支付。马某在多次与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因涉及未成年人,南陵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徐某一会儿辩称其虽未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因经常给女儿购买各种生活用品支出了不少费用,一会儿辩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一会儿又提出其父代为给付了部分抚养费,应当在其拖欠的抚养费中予以抵扣,甚至提出变更女儿抚养权,由马某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百般说辞,就是不愿给付抚养费。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向徐某父亲就有关事实进行了了解,其父对徐某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也是义愤填膺,其坚持表示自己给付孙女的款项并非代徐某履行义务,徐某作为父亲应当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为弱化家事诉讼的对抗性,承办法官邀请了徐某父亲参与调解,其父严厉地批评了徐某,徐某始终低着头,十分羞愧。承办法官进一步从亲情、法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出发,最终该案成功调解,徐某自愿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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