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23执异13号
李天喜:
本院在执行安徽深海架业有限公司与李天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舒小四(案外人)对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3执1726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天喜名下位于南陵县籍山镇书香名邸C3幢1202室不动产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舒小四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2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长发 联系电话:0553-682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