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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你分清了吗?

日期:2022-03-15 作者:王卉来源:综合审判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2012年,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程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购买了3万多元的货物,因暂时无法交付货款,王某便向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但之后王某一直未支付货款。2021年,程某因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已过诉讼时效,经法官与当事人释法明理后,原告选择了撤诉。

本案中,王某于2012年就向程某出具了欠条,缘何程某会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后才选择向法院起诉呢?关键就在于程某及其代理人没有分清“欠条”和“借条”的区别,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借条是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也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其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本案中的欠条就是原、被告双方基于买卖关系而产生的。其次,在诉讼时,借条可以作为借款关系成立的凭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欠条必须陈述形成的事实,若对方不承认,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最后,从诉讼时效来看,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3年,且自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即若发生了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则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来说,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从出具欠条次日起就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原告自以为曾经向被告催讨,则诉讼时效便发生中断,但原告混淆了借条与欠条,事实上,自被告王某向程某出具欠条的次日起便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且不存在中断。王某2012年就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但程某一直到2021年才起诉,显然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当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诉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要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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