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民事案件

【典型案例】丈夫对外保证,妻子不当然担责

日期:2022-01-18 作者:宋代友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20161020日,被告卢某某向银行贷款额度200000元,双方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张某以被告卢某某配偶身份向银行签署了《借款人配偶声明》,载明“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同意贷款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借款本息”。同日,银行与被告胡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胡某某为该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200000,保证期限为单笔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骆某某以胡某某配偶身份向银行签署了《保证人配偶声明》,载明同意胡某某提供保证,在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同意债权人处分共同财产。借款发生后,被告卢某某归还部分贷款本息,但自2019921日开始逾期至今,截止202012日欠款本金为196270.23元及利息100.26元、逾期利息5365.66元。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某某、张某归还相应借款本息;2.被告胡某某、骆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决被告赔偿银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卢某某、张某共同归还银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270.23元、利息100.26元、逾期利息5365.66(202012日以后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胡某某对上述债务在200000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某某在承担实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某某、张某追偿;三、驳回银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骆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虽然丈夫和妻子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但是夫妻也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骆某某以胡某某配偶身份向银行签署了《保证人配偶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仅为同意胡某某提供保证,在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同意债权人处分共同财产,不是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第一,骆某某不是保证人,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二,骆某某并未承诺胡某某的债务为夫妻债务,只是同意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第三,被告胡某某的债务为担保债务,而不是直接债务。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要求被告骆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欠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被告骆某某应当遵守其承诺,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于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