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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建设工程层层无效转包 施工人权益如何保障

日期:2021-12-27 作者:周军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A中标承建南陵县某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被告万某、朱某、方某等三人欲承包该工程,遂签订合伙协议,由被告万某与被告公司A签订整体转包合同,万某等三人竞得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建筑公司B施工,由公司B对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并竣工通过验收,后万某与公司B就工程量价款进行了结算。现原告公司B因索要该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

南陵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定被告建筑公司A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万某等三人,以及万某等三人将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公司B,两次转包所涉合同均因一方当事人为无资质主体而为无效合同,但考虑到案件事实原告公司B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工程价款也与被告万某进行了结算,另被告万某等三人存在合伙关系,故最终判决被告万某等三人共同承担向原告公司B支付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公司A因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与原告公司B之间亦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方,被告公司A不承担原告公司B的工程款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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