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民事案件

【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相约游泳,溺水身亡谁担责?

日期:2021-12-27 作者:周军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相约同行结伴下塘游泳,不料玩伴发生意外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向同行者等索赔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一起溺水赔偿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张某(未成年)与毛某、朱某、章某(均为未成年)系同学关系,202176日傍晚,四人相约前往某池塘游泳,后发生张某意外溺水身亡事故。

死者家属以毛某、朱某、章某等在张某溺水事故中均存在一定过错,且作为池塘管护责任主体的某政府亦未尽到事发池塘的安全管护责任等为由,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46万余元。法院审理该起纠纷后,考虑到死者家属情绪较大,同时各方在前期的接触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况,承办法官做足案情调查基本功,多次深入死者户籍地及事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前往派出所、司法所了解前期调查和调解情况,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与专职人民调解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对原告的逝子之痛表示理解,均同意在经济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各方就该案再无诉争。

法官提醒:对于共同相约出去游玩的未成年人,虽然法律上不会有过于苛刻的相互保护义务,但与其年龄相仿的基本义务必须具备。同时,生命没有重启键,再多的经济补偿也弥补不了一个家庭的破碎,因此社会监督、学校教育、家庭监管应当形成合力,从而有效避免悲剧发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