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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养老院内被打身亡,家属起诉获赔偿

日期:2021-12-20 作者:王卉来源:综合审判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一位年逾80的老人,本应在养老院内得到专业照顾,安享晚年,却遭到同屋“室友”的殴打不幸身亡,发生这样的惨剧,养老院、施暴者该谁来担责?

2018年12月,张某入住了我县某养老院, 2020年9月,李某也入住该养老院,并在入住一段时间后成为了张某的“室友”。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用屋内的椅子殴打张某,被查房人员发现后制止,随即张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认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随后,张某的家属将李某及其监护人、养老院一并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李某的监护人称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本人承担,且养老院存在过错,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辩称,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持木棍多次殴打张某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故李某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李某的监护人已将其送到养老院,接受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已将李某相应的管理、照顾和养护等责任委托给养老院,已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责任,应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院最终确定李某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将李某送入养老院代为照管,将主要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养老院,双方已形成委托监护关系,养老院承担了对李某的监督义务,应当完成对李某的监护以及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但养老院在知晓李某病情的情况下,未引起充分的重视、采取区别关照或设置相应专业养护人员,甚至安排李某和张某同屋,管理上存在疏漏,故本院认定养老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张某的家属获赔295137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李某的监护人已经实际给付赔偿款。

法官提醒:养老院承担的责任重大,一定要承担起管理义务,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让老人们过上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子女在为父母选择养老院时一定要仔细考察,将父母送至养老院后不能一送了之,要时常探望父母,不仅要在物质上满足老人,也要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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