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年过六旬的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儿子主动代其父亲履行全部赔偿。
2020年9月,被执行人梅某某驾驶摩托车与申请执行人阮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阮某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梅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梅某某仅垫付了1000元医药费,阮某某遂诉至南陵县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梅某某赔偿阮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梅某某展开详细调查,据了解,梅某某为人勤劳本分,是地地道的农民,现年事已高在家待业,面对赔偿款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履行成了梅某的一桩心事。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说服,告知梅某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梅某某的儿子同意代其父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