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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男子获刑六个月

日期:2021-08-19 作者:潘礼银、高鑫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本应该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南陵一男子却沉迷赌博急需资金,妄想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倒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非法谋取利益。近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孙某某染上赌博恶习急需资金,2020年3月,将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南陵县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印章、财务章、私章、结算银行卡(该银行卡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监控)、U盾、手机卡等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贩卖给郑某(刑拘在逃),从中获利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其在一定领域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近年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逐渐形成灰黑产业链,犯罪分子引诱他人注册公司或商店,收购空壳公司材料后以高价卖给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组织,从中牟利。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而随意买卖,给不法分子从事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要提升法律意识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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