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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赌博苦无钱 伙同他人齐坑爹

日期:2021-08-30 作者:桂春风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8月5日,南陵县法院对一起特殊的“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为同村好友,均20余岁,无正式工作爱好赌博。2020年春节后,二人相约驾车奔赴周边多地参加赌博且长期租住宾馆,花费巨大。一段时间下来,二人输了几十万,叶某某甚至将其父亲为其购置的新车进行变卖继续参赌、挥霍。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二人为继续维持现状,商议决定骗取叶某某父亲叶某的钱财。2020年11月,叶某某打电话给其父亲叶某,称其在外欠了18万元的债务,债主逼债,王某某从中周旋,称可以少还点钱,叶某因心疼儿子,同意帮其子叶某某还债。次日,叶某筹到16万元后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事先自己手写的叶某某欠债的“借条”交给叶某,换取了叶某的16万元现金,该16万元随即被二人挥霍一空。2021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向其父亲叶某坦白了其与王某某联手骗取钱财的事实,叶某随即报案。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赔付了被害人叶某部分款项且达成赔偿协议,叶某对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

该案被害人叶某是一名淳朴的农民,家庭条件也很是一般,仅有叶某某这一儿子。叶某因出于对孩子的溺爱,放松了警惕,而上当受骗。在得知真相后,其又悔又恨,但最终对二被告人还是选择了谅解,口口声声的称他们还是孩子,希望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过案件的审理和教育,二被告人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真诚的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叶某某诈骗他人现金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主动投案,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叶某系父子关系,诈骗近亲属财物,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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