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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 六旬老翁获刑六个月

日期:2021-08-09 作者:高鑫、桂春风来源:审管办、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7月28日,南陵县法院宣判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酒后乘坐由芜湖市区开往南陵的505路公交车。到达南陵县东门加油站时,被告人汪某某要求驾驶员停车以便自己换乘其他车辆,被驾驶员告知不是站点不能停车,心存不满的汪某某走到驾驶员身边,用手扳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驾驶员及时刹车。两人发生争辩,一旦驾驶员启动车辆,汪某某就扳方向盘,反复多次。驾驶员遂停车将车门关住后报警,汪某某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带走进行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汪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乘客因与司机发生冲突、采用暴力手段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案件频发,小到车辆剐蹭,大到坠江惨剧,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出行安全,规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公民无视前述规定,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车辆的安全行驶事关道路交通安全,广大市民应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尊重驾驶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有序、宽容平和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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