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江某某、强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和2000元。
被告人江某某系屡教屡犯不改的犯罪分子,曾因盗窃罪六次被法院判刑入狱,但他却不知悔改,每次刑满释放后,不能安分守己,第七次将自己送入监狱。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在南陵县弋江镇、许镇镇等地共盗窃作案15次,强某负责运输和销售,两人共盗得土鸡100余只。经鉴定,被盗家禽价值共计9001.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强某明知江某某实施盗窃仍然多次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江某某多次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主观恶性深,应当从重处罚。强某明知江某某实施盗窃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强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