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民事案件

女方终止妊娠不满6个月 男方起诉离婚被驳回

日期:2021-02-01 作者:谢琼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谢某要求离婚的起诉。

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最近因琐事发生矛盾,丈夫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朱某离婚,南陵县法院依法给予立案。妻子朱某接到法院开庭的传票后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诉说双方矛盾的来龙去脉,数落丈夫谢某的不是,且朱某一直不同意离婚。在交谈的过程中,朱某讲到自己2020813日还做了无痛人流手术,法官得知这个情况,便要求被告朱某提供人流的证据,并向其丈夫讲解《民法典》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做丈夫谢某的工作,劝其撤诉,可原告谢某不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起诉。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案按照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受理时,并不知道女方怀孕、分娩、终止妊娠的情形,如果有以上情形的,对已经受理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人道主义的关怀,法官在承办该案时也真切感受到《民法典》也是有温度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