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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借名买房引纠纷,法官释法明理巧化解

日期:2021-01-22 作者:谢琼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成功调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被告小任主动协助原告小朱兄妹二人去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妹妹小朱顺利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使得原本僵硬的亲情关系得以修复。

2009年,原告小朱因在外地工作,且积蓄不多,想向其哥哥借款在本地买房,以便自己有个安身之所,而哥哥也成家不久,刚生育了一个女儿要抚养,于是哥哥想到自己在本地有住房公积金,如果买房的话,可以把公积金派上用场,兄妹便商量以哥哥名义买房,妹妹提供首付款(后归还了哥哥的公积金),之后又每月按照房贷数额将款项汇至哥哥账户用于归还按揭。房屋交付后,妹妹花钱装潢好并居住使用了该房屋,而按揭贷款归还要到2016年才得以还清。因为系哥哥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故房产证登记在哥哥的名下。

2013年,哥哥与嫂嫂小任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夫妻共同名义帮男方妹妹小朱购买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小朱,当需要变更房产时,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手续,过户费与女方无关”。

几年过去了,哥哥离婚后又结了婚,又生育了一儿一女,事业也蒸蒸日上。今年妹妹小朱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哥哥已经同意,但是哥哥的前妻小任则不同意了,以其女儿没有住房为由谈条件。几次交涉未果,无奈,妹妹小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哥哥与前嫂嫂小任协助过户。

法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兄妹之间的借名买房是小朱与其哥嫂之间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当遵从契约自由的原则,认可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出资购买人系妹妹小朱,该房屋由妹妹小朱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哥哥嫂嫂离婚时明确约定协助小朱过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诚实信用,现小任没有理由不协助过户。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这种方式虽然其效力可能存在被肯定的情况,但也存在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主要有:

1)被借名人在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未给借名人办理过户之前,因外欠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

2)被借名人在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后,私自将房屋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产生的风险。

    (3)被借名人在房产证办理下来后,离婚诉讼时,配偶一方提出将借名购买的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风险其中第一种风险发生率较高,而且,在已有的生效判决中,也有法院确实驳回了借名人提出的以自己为房屋产权人为由的执行异议,也就是说借名买房行为虽然有效,但在物权发生变更登记之前,房屋产权也应当属于被借名人所有!请务必谨慎借名买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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