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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以合同之诉追究合同一方的合同责任

日期:2018-03-09 作者:宋代友 阅读次数:字体:[] [] []

南陵县一小区房屋系是某开发商开发并直接出售的。2013年,A从该小区某房主手中购买了其住宅,双方完成房屋交付和权属变更手续。2014年4月,A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2017年4月底,A发现家中有大量白蚁,财产遭受严重侵害,后向县白蚁防治所汇报登记,防治所上门进行了查杀,但效果不明显,无法根治。A与该开发商就白蚁防治和损害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将开发商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请求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庭审时,法官一再向A释明其与开发商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可按侵权之诉追究其侵权责任,但A坚持合同之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开发商无直接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权以合同之诉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本院释明下,A仍坚持合同之诉,故裁定驳回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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