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民事案件

祭祖放烟花炸伤眼睛,消费者生产者均需担责

日期:2018-03-07 作者:冯陈 阅读次数:字体:[] [] []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但是这项传统还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烟花的质量存在缺陷或燃放方式不正确,消费者燃放时还是很容易造成伤害。而一旦发生此类伤害事件,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烟花产品责任纠纷,最终判决生产者承担55%的责任。

2016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某从被告束某某经营的商店里购入三枚“喜庆笛音雷”烟花,用于上坟祭祖。李某某在燃放第一枚烟花时,其没有充分注意安全而是将头伸到烟花上方进行点燃,再加上烟花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引信燃烧时间过短,导致李某某点燃后躲避不及左眼被炸伤,事发后其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白内障并晶状体脱位、左眼玻璃体混浊、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黄斑萎缩。2017年9月1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刘某某在多次索赔无果后,于2017年9月21日将烟花销售商被告束某某、批发商被告南陵某烟花爆竹公司、生产商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2530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就享有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的选择权,但最终的赔偿主体仍为生产者。本案中,原告的损伤主要因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生产的烟花爆竹存在缺陷所致,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批发商被告南陵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商被告束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批发、销售、储存过程中存在过错,即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刘某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燃放姿势存在明显不当,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承担55%的责任,判决被告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厂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117810.06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