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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同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日期:2018-10-12 作者:宋代友 阅读次数:字体:[] [] []

有一天,小王在其用人单位大正公司工作时左手指被机器压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休息一段时间后,小王向大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大正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支持了小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大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伤残职工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若其不愿意继续工作,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补助金是对劳动者重新就业的一种补偿,劳动者获取的前提条件就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为用人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或者单方提出的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立法目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重新就业需要一段时间,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经济,工作年限越长,补偿金越高。

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相似、功能相近。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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