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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乡村来调解,多年顽症终化解

日期:2017-07-17 作者:谢琼 阅读次数: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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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深入基层,去美好乡村“八度河”南陵县工山镇跃进村进行实地调查调解。

1995年,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新一轮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实行土地调整三十年不变的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的劳力到城市去打工,农村的田地抛荒现象严重。而国家对农民的农田的政策从过去的国家征收农业税到现在的农田补贴政策,农民的利益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过去,农民不种地的,还要求同村村民帮助种地,现在,国家给予补贴,再加上有种粮大户的机械化耕种,一些农户就把自己承包的田地给种粮大户承包经营,种粮大户给予农户的一定的费用,所以农户的土地成为收入的来源。这样就产生了一些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此,村干部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调解,农村、农民,大部分人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习惯,好像都是乡里乡亲的,如果写个字条,是对彼此的不信任的表示,所以,口头的约定,时间一长,无法确定。这样一来,纠纷难以解决。

7月14日,该家事法庭审理了一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还算原告是文化人,双方还有个书面协议。原、被告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因原告何某某系民办教师,无暇耕种农田,即将自己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田给其弟弟丁某某耕种,双方于2004年签订《农田转让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原告承包农田中的1.003亩转包给丁某某耕作,该协议上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内的农田税费由丁某某缴纳,凡国家给农田经济补偿归丁某某所有,此承包期为长期承包,中途不得毁约,如集体、国家需征收,必须以集体国家为主”。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协议,要求自己承包农田,而被告以协议上的“此承包期为长期承包,中途不得毁约”为由拒绝解除协议,双方为此经村干部多次调解,多年纠纷都不得解决,双方吵打不断,最后,村干部只得建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来公判。

该案的承办法官根据办案经验,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且农田承包的利益也不是很多,按现在每亩400元给种粮大户,所以双方诉争的只是争口气。单独调解,在一起调解,分开做工作,等等搞了一上午,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田仍然给丁某某承包,丁某某每年给予原告何某某每亩100元的补偿,这样既维护了协议的完整性,又给予原告对土地有主权的尊严感,双方均对调解协议表示满意,本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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