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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涉水险,发动机进水受损仍获赔

日期:2017-02-09 作者:赵新丽 阅读次数:字体:[] [] []

2015年11月16日,原告A公司为其所有的途锐牌越野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68904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17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16日24时止。2016年7月4日,原告驾驶员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南陵县籍山镇籍山东路行驶至南陵县其林山庄路段时,因道路积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停火,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通知了被告,被告工作人员亦进行了现场查勘。次日,车辆被送往维修厂进行维修,原告为此支付修理费98000元。此后,原告就该损失多次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车辆未购买涉水险为由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其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那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被告应当予以理赔,除非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某种特殊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案件争议的焦点并非原告是否为该车辆购买了涉水险,而是双方就“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人不予理赔”是否进行了约定,且被告是否就该约定向原告进行了提示和明确告知。本案开庭审理中,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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