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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遗产,竟然让儿子被判刑

日期:2017-12-25 作者:林先宏 阅读次数:字体:[] [] []

12月25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遗产获罪的刑事案件。到底是怎么样的“遗产”,竟然能让人获罪呢?

2010年8月,刘某的父亲去世后,刘某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竟然找到了一支土枪,刘某捣鼓捣鼓,发现还能使用,便买了火药、弹丸,携带土枪在自家附近的山头打猎。今年10月,刘某因在山林里搭雨棚、私拉电网被当地派出所查处,并在雨棚内的被褥下发现该土枪,遂案发。后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所持有的土枪是以火药为动力推动弹丸发射的非制式枪支。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所持有土枪以火药为动力,且足以致人伤亡,其行为构成犯罪,考虑其坦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持抢数量等情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根据我国1981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同年2月公安部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对现有的枪支、弹药,普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登记,该通知同时要求“凡符合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一律换发新的持枪证;凡未符合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其枪支弹药应统一交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处理;凡流散在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必须交出。对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理登记工作,要在一九八一年内完成。”此后,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替代上述《办法》,但仍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对违法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严厉惩处。

因此,本案中刘某在发现其父遗留的土枪之后,应立即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可是刘某却据为所有,多次携带土枪上山打猎,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得到了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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