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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电动三轮车造成事故赔偿责任应如何化分?

日期:2017-12-21 作者:潘礼银 阅读次数:字体:[] [] []

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不慎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南陵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黄某某首先应按“交强险”比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虽鉴定为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但该电动三轮车在客观上是无法办理“交强险”的,若将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要求其承担“交强险”责任,于法于理有失公允,对本案中的事故责任赔偿按30%比70%比例计算。

【法官说法】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虽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的是电动三轮车,但经鉴定属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因此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造成他人死亡时,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民事赔偿部分因电动三轮车在客观上是无法办理“交强险”,故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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