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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法院:联动执行化难案

日期:2017-10-11 作者:耿为杰 阅读次数: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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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做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8万元,判决生效后许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刘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该院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尚在服刑,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陷入执行僵局。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去世,其配偶及子女因老人的去世倍感伤痛,又得不到赔偿,进而情绪较为激动。

为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陵县法院执行干警一方面积极为刘某某家庭争取司法救助;另一方面积极和许镇镇政府、人民武装部、许镇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协调各方面工作,寻求解决案件的良好方式。2017年10月9日上午,在该院执行干警和许镇镇政府、人民武装部、许镇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申请人刘某某的配偶及子女和被执行人许某某在许镇镇司法所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许某某支付捌万元执行款后,本案执行结束,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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