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联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与被告叶联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223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联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30元,合计2930元,由被告叶联合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弋江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