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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宣昌水与被告汪金龙、刘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文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6-10-27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汪金龙、刘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宣昌水与被告汪金龙、刘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22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金龙、刘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宣昌水借款本金26万元;二、驳回原告宣昌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62元,公告费230元,合计7692元,由被告汪金龙、刘彩红负担4953元,原告宣昌水负担2739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弋江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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