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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尚武与被告朱正宝、徐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文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6-10-27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正宝、徐秀萍:

本院受理原告徐尚武与被告朱正宝、徐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2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正宝欠原告徐尚武借款6万元,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并对其中5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自2014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徐秀萍对上述被告朱正宝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尚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30元,共计1530元,由被告朱正宝、徐秀萍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弋江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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