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慧宏:
本院受理原告南陵县宏运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22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慧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陵县宏运建材经营部货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