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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日期:2015-09-12 作者:研究室 阅读次数:字体:[] []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存在执行风险。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和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在申请立案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现状和财产情况,填写“申请执行人举证登记表”随申请执行书一并交法院立案。“申请执行人举证登记表”中应如实填写本案是否有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或应得收益等情况。
二、对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立案后经执行庭审查属实的,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向法院报告,如不报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对申请立案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的案件,立案后进入执行的调查程序,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限期举证。如法院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
四、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未申请,导致执行时财产已转移或流失的,申请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
五、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外地,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未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该案件委托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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