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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的行政处罚案件可否先处罚后移送?

日期:2014-08-08 作者:李林 阅读次数:字体:[] [] []
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先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还是不能处罚必须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法律界人士普遍存在争议。
有些地方的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提出,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不能先处罚再移送,凡已处罚的要撤销。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而认为行政机关不能处罚。
有的行政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要先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其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从而说明可以处罚后移送。
也有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怕惹麻烦,干脆一律不处罚先移送。
笔者认为涉罪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先处罚后移送!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其理由:
  首先,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根据案情,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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