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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听证案件引发的商品质量复检问题

日期:2014-05-21 作者:李林 阅读次数:字体:[] []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和(安徽)省编委《关于调整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皖编〔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案件有权依法查处。但在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困惑,特别是关于商品质量检测等较专业的问题。下面由我主持的一起听证案件中,就触及到商品质量的复检问题。
一、案情经过
2006年3月23日,当事人陈××从安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皖南片代理商方×处购进48%和42%××牌复合肥各5吨,并分别加价对外销售。
2006年3月24日,南陵县工商局办案机构依职权对全县农资市场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时,将当事人陈××经销的上述两种规格复合肥抽样送检。
2006年4月10日,承检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两份检验报告,结论均为:该样品按GB15063—2001标准检验不合格。
2006年4月13日,办案机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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