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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侧翻无故离开现场,车主索赔法院驳回诉请

日期:2020-12-23 作者:鲍作明来源:何湾法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201827日姚某为其私家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828日至201927日。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8387时,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令,有路人报警称在X070线39KM处有一辆小车侧翻在道路外,立即派员至现场但未发现肇事驾驶人,只发现车牌号为皖BXXXXX小型普通客车侧翻在路外,交管大队通过网上查询联系车主姚某,姚某称车系其丈夫江某某驾驶,于20183722时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行至医院就诊。后姚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而拒赔。姚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等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南陵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江某某驾车侧翻后,驾驶人员未依法采取措施,遗弃被保险机动车无故离开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近十小时,在路人报警下交管大队联系上车主,但江某某仍在事隔三日后才到交管大队接受调查,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案发时,现场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未安装视频监控,直接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也无法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的证明和资料,驾驶人员情况不详,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江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属逃离现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但发生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救治时,离开现场就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如果不及时救助有可能危及生命,但不得无故自行离开现场。因未经警察现场处理,无法确认驾驶人当时是否有酒驾或吸毒等情形,直接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同时,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会对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给予肯定性评价,本案中,如果支持了姚某的索赔请求,无异于让具有公益性质的保险资金为这种违法行为埋单,这将变相激励肇事弃车逃离现场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会导致调查事故原因的难度增大、处理事故的成本增加,而且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引发更多的道德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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