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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非法获取16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日期:2020-12-22 作者:钟慜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案情回顾: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从网络上线处购得微信号及可以绕开计算机微信安全验证程序登陆他人微信的“海贼王”、“62数据”、“A16数据”等辅助软件,再通过微信、QQ、网站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以自建的网站或手工操作对微信号和微信辅助软件在网络上进行大肆贩卖。经统计,被告人王某利用上述非法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26702条,其中,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姓名1365399条,微信账号及电话号码94045条,手机号码167258条(其中手机号码不带姓名的158594条,带姓名的8664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26702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在获取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后进行存储备用,未进行贩卖,实际危害性较小,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综合被告人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当今社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网络及科技不断进步,同时也给公民个人信息带来较大的威胁。法院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严惩伸向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切实维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增强防范意识,不点击来路不明的网址,更不要在此链接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不下载、使用非正规APP,不授权非正规APP获取地理位置、读取手机内存信息等权限;慎重使用公共WIFI,避免在公共WIFI环境下进行转账支付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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