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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日期:2020-12-11 作者:章瀚兰来源:综合审判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面对案件快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压力,南陵县人民法院立足工作实际,拓展利用多元化手段渠道,积极探索诉前化解纠纷,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切实有效的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陵县籍山镇的夏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段某起诉到法院。2019101日被告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籍山镇,沿县道由西向东行使中,碰撞到前方步行的原告夏某,造成原告夏某受伤。经过鉴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经住院治疗及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3493.43元;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南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满分道”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联合调解、委托调解等多种调解手段,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邀请律师利用职业优势参与诉讼调解。承办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为了使调解顺利开展,法院同意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安排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后,原被告对伤情鉴定没有异议,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场支付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45000元(不包含之前已经支付的费用60800元),之后原告申请撤诉。

   “诉前调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为法院节省了司法资源,妥善化解纠纷,解决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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