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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地 诽谤侵权亦担责

日期:2020-12-08 作者:周军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原告汪某与被告胡某系姑嫂关系。汪某与哥哥及其他兄弟姐妹为家中老父亲赡养事宜经多次协商终达成一致意见,哥哥的妻子即被告胡某在协商期间因对原告的言行不满,数次在个人的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上侮辱、诽谤原告。原告知晓后要求被告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被告却不予理睬。原告汪某以被告胡某的行为对其名誉构成侵权,给其精神及生活上造成极大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被告进行了释法明理,告知被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在网络上散播诽谤、中伤他人的信息,其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则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经调解,被告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视频,在朋友圈对其行为向原告进行公开道歉,原告也愿意原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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