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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不养实为不该,尽力办案实为责任

日期:2020-11-26 作者:汤云来源:执行局 阅读次数:字体:[] [] []

   人们常说父爱如山可擎天,父爱如海纳百川,但近期南陵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却遇到一位拖欠小孩抚养费长达两年多且吝啬付出的父亲。

   夏某某与葛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下一子,生活原本是幸福美满,但婚后夏某某与葛某某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女方夏某某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7000元直至小孩成年。离婚后因葛某某一直未尽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2019年,夏某某以其子名义一纸将葛某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葛某某支付2017年至2019年度抚养费14000元后,被告葛某某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夏某某向葛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只好向南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陵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案件承办人经司法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葛某某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但查控到被执行人持有某公司股票,承办人考虑到以司法程序处置该股票,一是拉锯时间长、处置成本较高,二是申请人因生活困境现急需抚养费。承办人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应执,并笔录告知被执行人拒执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葛某某迫于司法威慑力,及时出售所持股票后将抚养费14000多元给付给申请人,本案顺利执结。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无论何时父母永远是子女彷徨无依时最想栖息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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