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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桂香的第一笔执行款

日期:2020-09-27 作者:汤云来源:执行局 阅读次数:字体:[] [] []

金秋时节,丹桂飘香。近日,南陵县法院案件承办人将执行到位的第一笔赔偿款15万元现金交到申请执行人女儿手中,申请执行人一方终于露出久违的笑容,连连表示感谢。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南陵县经营了一家石子厂,从2017年开始就雇佣申请人张某某在其开办的石子厂上班。2018114日,张某某在清理破碎机传送带上的石子时,因操作不当导致石子突然下滑,张某某被石子挤压受伤导致截瘫及身体多处部位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一直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未达成和解。其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曹某某诉至南陵县法院,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曹某某承担70%责任,依法判决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赔偿各项损失130多万。

判决生效后,因曹某某未及时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考虑到申请人方亟需治疗费用和被执行人石子厂在疫情期间的经营困境,多次传唤双方到庭,积极协商沟通处理,最终以强制执行促成双方现场达成和解协议。随即承办人将执行到位的第一笔赔偿款15万元现金递送到申请人女儿手中,申请人女儿连忙向法院表示感谢,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带着桂香的第一笔执行款”不仅承载着执行员对司法工作的责任和担当,更是代表着南陵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在未来的执行路上,南陵县法院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用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的“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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