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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水污染案件

日期:2020-09-18 作者:汪世亚 高鑫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因暴雨导致水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承建路基项目的安徽某工程公司、安徽某控股公司赔偿因水污染受害的方某某、程某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20206月,安徽某工程公司、安徽某控股公司所承建的项目路基系黄土堆砌,且未进行妥善处理,在连续降雨数日的情况下,泥沙全部倾泻到方某某、程某承包的鱼塘,造成鱼塘所养鱼尽数死亡,且后续无法养殖。2020629日,南陵县渔业渔政管理中心出具三里镇澄桥村死鱼调查分析,两原告承包的鱼塘中35亩已无法继续养殖,75亩鱼塘也存在污染。方某某、程某多次向方某某、程某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均不予赔偿。方某某、程某只能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水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民一庭汪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对施工所造成污染没有异议,但对要求赔偿十五万余元不予接受。经承办法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同时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及不可抗力的含义、免责条件。通过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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