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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生态保护,南陵县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日期:2020-09-14 作者:桂春风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914日,南陵县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经口头教育,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83月,被告人徐某某购买了刘某、李某二户位于南陵县家发镇石峰村王村组境内“周家傍”退耕还林地块林木。为获得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林木砍伐并出售。经清点和鉴定,“周家傍”退耕还林地块被采伐林木有65株,蓄积17.928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伐木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称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徐某某购买的林木属退耕还林地块,无证砍伐,系滥伐,且砍伐数量较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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