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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范,借用外省法庭调解

日期:2020-09-03 作者:涂消消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91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汪刚与民二庭庭长宋代友及法官助理乘车前往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街道进行现场核实并就一起债权人转让合同纠纷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到达现场后,因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已经停工停产,厂房内没有可供法院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记录工作桌椅,经询问,附近有高淳区漆桥镇法庭,于是该院工作人员携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前往漆桥法庭,与漆桥法庭周庭长沟通来意后,周庭长为该院工作人员提供了法庭用于调解记录。

被告公司对于第三人债务认可,但因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无法会见,被告方表示不同意调解。在做好记录后,该院当场将案件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给第三人,案件将择期开庭。

案件调解工作结束后,南陵县法院汪刚副院长及宋代友庭长对高淳区漆桥法庭周庭长的支持与帮助表示感谢,并与周庭长互相交流了法院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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