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扫黑除恶斗争 > 工作动态

南陵法院对杨某等十八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日期:2020-08-31 作者:桂春风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831日上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等18名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除1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10月至2017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中投资成立“无忧”、“无忧无虑”公司进行对外放款。并纠集马某、杨某等人采用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杨某、李某、张某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公司累计向外发放贷款944人次,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共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49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以杨某、李某、张某中为首采用欺诈、威胁的方法私自收取贷前高额费用,非法拘禁、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上下级关系明确;通过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以支撑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滋扰、恐吓、欺压借款人员及其亲友,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该组织实施非法放贷、暴力催讨、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中系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某、杨某等8名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及一般参与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上11名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