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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日期:2020-08-02 作者:宋代友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至少为:第一,质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第二,出质人必须是对质物无处分权但又合法占有质物的人,如质物的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共有人等。第三,当事人已经订立质押合同且质物已经交付。第四,质权人在接受质物时必须为善意,即质权人在接受质物时不知道出质人或者不应当知道出质人无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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