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即“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标的物既是抵押物又是租赁物,即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时,抵押权人和承租人都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怎么办?笔者认为,抵押权虽是物权,其权利内涵主要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单独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保护的不是债权性质的租赁权,而是保护承租人在特定时间节点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机会。因此,抵押权人的购买权和承租人的购买权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购买权是优先的。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对已经出租的抵押物的购买权承租人优先于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