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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公开宣判王某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日期:2020-07-31 作者:胡圣洁来源:审管办 阅读次数:字体:[] [] []

731日下午三点,南陵县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12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起至20193月期间,分别纠集被告人胡某、翟某某、曾某某、方某等人在南陵县弋江镇老街及农村长期开设赌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手段强占他人沙场,伙同潘某某等人非法盗采青弋江河道沙石,以攫取高额非法利润,已形成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翟某某、曾某某、方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一定时期内,纠集、拉拢社会无业人员在南陵县弋江镇逞强耍横,欺压百姓,长期开设赌场,强夺他人沙场,盗采青弋江河沙,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为该集团首要分子,胡某、曾某某、翟某某、方某为犯罪集团成员,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前科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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