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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社会公德

日期:2020-07-20 作者:章瀚兰来源:行政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原告丁某(男,69岁)在南陵县春谷公园从事保安工作,202041620时许,被告方某(男,72岁)与其朋友在春谷公园长廊唱戏,因使用音响设备声音较大,原告丁某发现后,遂上前劝说戴某等人尽快离开,因当时处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园管理部门不允许公园人员聚集,夜间不得扰民。被告戴某不听原告劝阻,反而辱骂原告,并上前推搡原告,用敲节奏用的棒子击打原告背部。原告当时又痛又气,感觉眩晕,原告随即报警,原告被他人送回家中。第二天,原告背部疼痛加剧并肿胀,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500元。202051日,南陵县公安局对方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告没有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受伤与被告敲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签收调解协议时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元。

    本案被告系老年人,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不得损伤他人的权利。特别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位公民都要做到知法、守法、减少出行,不聚集,不闹事,不添乱,积极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被告因自己的冲动行为,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且还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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