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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还,条未收 据条要债被驳回

日期:2020-07-21 作者:汪世亚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以通常的、善良的、理性的判断,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综合证明力。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手持李某某的3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称李某某于200993日向其借款3万元,但至今未还,现需资金周转找被告催讨,被告李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

对于张某某的诉称,李某某辩称,我向张某某借款属实,但已全部归还,在归还张某某借款时,张某某称借条不知放在什么地方,一时找不着,因与张某某是朋友,基于对其的信任没有收回借条。之后不久,张某某说借条已撕毁。我从未想到过了将近十年张某某会拿着这张借条到法院起诉。张某某起诉是为了逃避债务,因为张某某欠我妻子10余万元,还在法院执行,但张某某一直未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双方结算时,张某某欠李某某夫妻二人的借款,不考虑李某某向张某某借款一事,而仅结算张某某欠李某某夫妻二人的借款。且张某某给付李某某夫妻二人借款利息,而不要求李某某给付其3万元的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到2018年一次都没有催要过。张某某的所作所为违反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李某某的主张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和表现确与一般交易习惯和常理相悖。综合全案情况,李某某陈述(被上诉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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