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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多方协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日期:2020-07-02 作者:章瀚兰来源:行政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原告南陵县三里镇某村民组诉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高某、藕某、南陵县三里镇某村民委员会撤销林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于2012116发给第三人高某、藕某的林地权登记行为,案件矛盾较大。后承办人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

承办人发现原告就林地权的争议先提起了民事诉讼,之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承办人在仔细查阅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下,发现1981年南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南陵县山林权所有证(存根)上登记的所有人为现在的原告所有,2012年南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登记的所有人为案外人高某、藕某,两个林地权登记不一致,承办人事先和原告、被告、第三人做了沟通工作,为了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承办人通知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在本院调解室进行了协调工作,认为本案的争议的关键是林地的所有权归属,南陵县人民政府本着依法行政的精神,认为2012年的林地权登记有错误,在原告、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林权的变更登记工作,工作由南陵县林业局来落实;解决了原告的诉累,化解了行政纠纷,同时使得原告和第三人的矛盾得以化解。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法院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表示认同,在原告诉讼要求得到解决下,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认为法院为民办实事,同时原告对南陵县人民政府有错必究的工作方式表示赞赏,认为南陵县人民政府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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