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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法院对梅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日期:2020-06-29 作者:潘礼银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629日上午9时,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梅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梅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张健华、胡金春、叶晓明、梅林、梅义辉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真、张健华、胡金春等人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逞强斗狠、称霸一方,自201510月起,多次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梅真为首,张健华、胡金春、叶晓明、梅林、梅义辉为成员的固定犯罪组织,在南陵县弋江镇、籍山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真、张健华、胡金春、叶晓明、梅林、梅义辉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南陵县弋江镇、籍山镇等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梅真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健华、胡金春、叶晓明、梅林、梅义辉是组织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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