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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宣判首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日期:2020-02-17 作者:潘礼银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凭啥不让我进小区?”

“请您把口罩戴上,如果您是本小区的业主,办理出入证后可以进小区,但晚上十点以后,没有特殊情况就不能出入小区。”

“我为什么要戴口罩,而且我每天晚上得有应酬,晚上十点不得回来,有本事你们关关看,你们敢关,我就把护栏给你们撞掉。”

随后疫情防控人员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以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开庭全景.JPG

2月17日上午,南陵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开庭且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的方式对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0年2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并饮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驾驶皖B*****号红色别克牌小型客车沿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路、惠民路、籍山路行驶回其住处。当被告人驾车行驶至南陵县籍山镇忆湾世家小区门口时,因其在该小区门口不服从新型冠状肺炎防疫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发生了上述一段对话。后民警赶到现场对其抽血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07.6 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本案根据赵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 (2).JPG

     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紧急措施,旨在遏制疫情蔓延,减轻疫情危害,疫情防控工作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更不是旁观者。每一名群众都应该自觉理解和配合防疫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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