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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枪案件

日期:2019-12-19 作者:林先宏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16日下午,南陵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等六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对被告人邓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被告人汪某某通过网络购得气枪一支。20173月间,被告人汪某某从被告人邓某处购得气枪铅弹600枚。公安机关从汪某某处查获扣押剩余疑似气枪弹17枚、疑似枪支一支。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疑似气枪弹为非制式气枪弹,疑似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2017年以来,被告人范某为牟利,通过网络获得需要购买用于枪支配件的气压阀订单,并安排陈某加工制造气压阀零部件,后安排范某华将零部件组装好并邮寄出去。2018117日,公安机关在快递点将正要邮寄出去的快件扣押,后对被告人范某的制造工厂、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扣押了疑似枪支散件共计111个,后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散件中有99个可以用在以气枪为动力的枪支中。20184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曾多次从被告人范某处购买用于枪支配件的气压阀。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忠从被告人邓某处购得气枪一支,后被公安机关查扣。经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2018年4月份,经被告人杨某忠介绍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以3万元价格从被告人邓某处购得火药枪一把,枪支配件分次邮寄给被告人杨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枪支配件存放在被告人杨某忠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散件基本可以组装成一支完整的非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9.5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邓某处购得鲁格枪一支,枪支配件分次邮寄给张某某,张某某在收到枪支配件后,发现枪支外壳“不是原装的”,遂通过被告人邓某从他处以5000元价格重新购买外壳,被告人邓某退款50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配件组装成枪支并试射。2018117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处查获扣押疑似5.6鲁格枪一支,后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疑似鲁格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二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气枪铅弹600枚,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范某非法制造、买卖非成套枪支散件99个,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某忠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忠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汪某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600枚,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后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六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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