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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债权实现顺序如何确定

日期:2020-04-20 作者:宋代友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一个债权上债权人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人保和物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什么顺序实现债权?对此,《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只要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不论什么情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都应当先实现物保。该条限制了债权人担保权利行使顺序,也使保证制度形同虚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知,该司法解释进行区分适用,即当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仍应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求偿;当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一行使。《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意味着,《物权法》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确立了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向担保人行使权利时的三项原则。

第一,当事人对人保和物保的责任顺序和责任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约定优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优先。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权利的行使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可以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仅行使担保物权,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行使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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